【第86期】城市停车场规划原则与标准
图文编辑丨洋柒郞霸羮
第86期
城市停车场规划原则与标准
1
一般规定
停车场是调节机动车拥有与使用的主要交通设施,停车位的供给应结合交通需求管理与城市建设情况,分区域差异化供给。
停车场按停放车辆类型可分为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按用地属性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按停车需求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
停车场规划布局与规模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战略,与城市用地相协调,集约、节约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应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充电停车位。
2
非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满足非机动车的停放需求,宜在地面设置,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相衔接。可结合需求设置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停车位。
公共交通站点及周边,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宜高于其他地区。
非机动车路内停车位应布设在路侧带内,但不应妨碍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分开布设。
非机动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1.5㎡~1.8㎡。
3
机动车停车场
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要求确定机动车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的供给,调节城市的动态交通。
应分区域差异化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高的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指标应低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低的区域。
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与城市机动车拥有量水平相适应;
2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结合建筑物类型与所处区位差异化设置。医院等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下限值,行政办公、商业、商务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上限值。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用地总规模宜按人均0.5㎡~1.0㎡计算,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宜取低值;
2.在符合公共停车场设置条件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等用地内可采用立体复合的方式设置公共停车场;
3.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宜以立体停车楼(库)为主,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4.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500个车位;
5.应根据城市的货车停放需求设置货车停车场,或在公共停车场中设置货车停车位(停车区)。
机动车路内停车位属临时停车位,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
2.不得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上设置;
3.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
4.应根据道路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25㎡~30㎡计。停车楼(库)的建筑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30㎡~4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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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eb. 2021
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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